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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9-04-16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9〕9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5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税函〔200915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免税设备解除

海关监管补缴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批复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进口环节增值税抵扣问题的请示》(深国税发〔200936号)已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海关进口货物减免税管理规定,进口减免税货物,应当由海关在一定年限内进行监管,提前解除监管的,应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补缴税款。——

为保证税负公平,对于纳税人在20081231日前免税进口的自用设备,由于提前解除海关监管,从海关取得200911日后开具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其所注明的增值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纳税人销售上述货物,应当按照增值税适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