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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9-04-20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9〕10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1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税函〔2009〕177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麦芽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8〕1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麦芽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农业产品范围,应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
二○○九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