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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颁布时间:2009-04-16  发文字号:晋地税函〔2009〕75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第13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税函〔200913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发生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应履行年度关联申报义务。各地税务机关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2008年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业务需求〉的通知》(国税函〔200972号)的有关规定,将企业关联申报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组成部分,统一安排和部署、统一开展内部培训、统一对外宣传和辅导,加强所得税管理部门和国际税务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做好汇算清缴结束后关联申报的审核和评估工作,确保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九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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