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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8-09-03  发文字号:晋财预[2008]93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就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分支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应由总机构和分支机构分别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但考虑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管理体制的特殊性,经研究,决定对上述两公司在山西境内跨市所属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2008年暂由总机构在其所在地汇总申报缴纳,所纳税款由总机构所在地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与各级财政分享。

二、山西省电力公司、山西移动通信有限责任公司所属的跨省市分支机构企业所得税仍按照财政部财预[2008]10号、财预[2008]23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8]2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