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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9-05-27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9〕13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72号)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84号)已传真至各地‚流转税、征管、信息中心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共同做好烟产品消费税政策调整后‚消费税税种登记及申报纳税的有关事项,确保消费税政策落实到位、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要按照文件要求,指派专人负责管理,在加强纳税服务的同时,做好税收监管工作,防止用非正常销售方式规避税收现象的发生。
三、此次调整后的工业及商业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申报表由各市自行印制,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流转税处)。
关于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适当增加财政收入,完善烟产品消费税制度,经国务院批准,现将调整烟产品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烟产品生产环节消费税政策
(一)调整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计税价格
新的卷烟生产环节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由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并下达。
(二)调整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1.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下同)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税率调整为56%。
2.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税率调整为36%。
卷烟的从量定额税率不变,即0.003/支。
(三)调整雪茄烟生产环节(含进口)消费税的从价税税率。
将雪茄烟生产环节的税率调整为36%。
二、在卷烟批发环节加征一道从价税
(一)纳税义务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卷烟批发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范围:纳税人批发销售的所有牌号规格的卷烟。
(三)计税依据:纳税人批发卷烟的销售额(不含增值税)。
(四)纳税人应将卷烟销售额与其他商品销售额分开核算,未分开核算的,一并征收消费税。
(五)适用税率:5%。
(六)纳税人销售给纳税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卷烟于销售时纳税。纳税人之间销售的卷烟不缴纳消费税。
(七)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
(八)纳税地点:卷烟批发企业的机构所在地,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地区的,由总机构申报纳税。
(九)卷烟消费税在生产和批发两个环节征收后,批发企业在计算纳税时不得扣除已含的生产环节的消费税税款。
本通知自
附 件:调整后的烟产品消费税税目税率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