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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9-06-15  发文字号:晋地税发〔2009〕60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第92号)转发给你们,省局已将上述协定文本以《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晋地税函〔2008264号)转发给你们,请一并遵照执行。

                    

国税发[2009]9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生效及执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已于2008827正式签署。业经双方外交主管部门分别于200812232009227互致照会,确认已完成生效所必需的法律程序。根据《协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该协定自2009328日起生效,自201011日起执行。税务总局已将上述《协定》文本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塔吉克斯坦共和国政府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文本并请做好执行准备的通知》(国税函[2008]767号)文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00九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