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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9-06-22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9〕18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税函〔2009〕286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现就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79号)的规定,认真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及时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事项,切实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二、对于2009年5月31日后确定的个别政策,如涉及纳税调整需要补退企业所得税款的,纳税人可以在
三、本通知仅适用于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二○○九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