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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我省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8-06-30  发文字号:晋财税 [2008]47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 《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 (晋政发[2008] 11 号),切实推进我省服务业发展,同时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根据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 208 号)的有关规定,自 2008 71日起,我省营业税按期纳税的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 5000 元。

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