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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8-02-01  发文字号:晋财税[2008]10号

各市、县(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72)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有关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7]17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落实国家深化国防科技工业投资体制改革的要求,保证军品免征增值税政策顺利执行,保持税负公平,现将有关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相关军品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于原享受军品免征增值税收策的军工集团全资所属企业,按照《国防科工委关于印发<军工企业股份制改造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  (科工改(2007)1366)的有关规定,改制为国有独资(或国有全资)、国有绝对控股、国有相对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所生产销售的军品可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军工系统所属单位征收流转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4)011)的规定,继续免征增值税。

本通知自200811日起执行。各地在执行中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请遵照执行。

00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