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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8-02-28 发文字号:晋财税[2008]17号
各市、县(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以石脑油为原料的国产乙烯和芳烃类产品与进口同类产品的公平竞争,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石脑油等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调整如下:
一、自
二、自
三、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抵扣税款的计算公式为: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数量×外购应税消费品单位税额。
四、本通知自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