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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8-02-28  发文字号:晋财税[2008]18号

各市、县(区、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8)20)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财税[2008]2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鉴于“十五”期间增值税政策没有重大改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产重型燃气轮机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 (2004)124)所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期限执行至20071231

特此通知。

00八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