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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西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8-04-24 发文字号:晋财税[2008]32号
各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山西省有钱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8]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山西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财税〔2008〕14号
山西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
为支持山西省有线数字电视整体平移工作,有效推动有线数字电视的发展,按照国务院的有关精神,对山西广电网络集团有限公司、太原市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中心)按照山西省物价局《关于我省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标准的通知》(晋价服字〔2006〕221号)规定标准收取的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收入,自
上述两公司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免税业务收入,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营业税政策。
对其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