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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财务重组中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8-04-21  发文字号:晋财税[2008]37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财务重组中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2008]2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光大银行财务重组中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中国光大银行重组改制过程中有关税收政策明确如下:

1、中国光大银行在重组改制过程中,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减值准备后形成的账面累计亏损139亿元,自200811起至20101231止,允许用企业所得税税前所得弥补。

2、中国光大银行上述纳入集中处置范围内的不良资产,在实际发生损失时,凡已按本通知第一条享受税前所得弥补的部分,一律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重复扣除。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OO八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