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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太原海关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第三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8-05-14  发文字号:晋财税[2008]39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大同海关、侯马海关、机场海关:

    现将《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三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财税[2008]25)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发布第三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的通知

财税[2008]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和《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的规定,中央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了第三批不在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
    
现将名单发给你们。考虑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发[1986]90号)已于2006年年底废止,名单所列试点单位(见附件)的自用车船,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2号)的有关规定缴纳车船税。从200711,名单所列试点单位按上述两个通知的规定享受除免征车船使用税以外的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附件:第三批不在试点地区的文化体制改革试点单位名单

                                                      
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