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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设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科目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8-05-20  发文字号:晋财预(2008)53号

各市、县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县支行:

为确保在我省境内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征缴和分配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将《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设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科目的通知》(财预〔20083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增设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科目的通知

财预〔20083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

根据一些地方拟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对省区域内跨市县经营企业缴纳的所得税收入进行地区间分配的意见,现对《2008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1税收收入中有关科目作如下修订:

一、新增10104企业所得税”44跨市县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科目说明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按有关省制定的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分支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下设01国有企业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02股份制企业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03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99其他企业分支机构预缴所得税,科目说明均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二、新增10104企业所得税”45跨市县总机构预缴所得税,科目说明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按有关省制定的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由总机构预缴的企业所得税。

下设01国有企业总机构预缴所得税02股份制企业总机构预缴所得税03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预缴所得税99其他企业总机构预缴所得税,科目说明均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三、新增10104企业所得税”46跨市县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科目说明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反映按有关省制定的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在汇算清缴时,由总机构补缴的企业所得税和按规定办理的多缴税款退税。

下设01国有企业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02股份制企业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03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99其他企业总机构汇算清缴所得税,科目说明均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四、新增10104企业所得税”47省以下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科目说明为地方收入科目。反映按有关省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在地方财政统计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收入时,对本科目不作统计,以免重复计算。

下设01国有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02股份制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03港澳台和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99其他企业所得税待分配收入,科目说明均为地方收入科目。

五、新增10105企业所得税退税”36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反映财政部门按先征后退政策审批退库的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不包括按规定办理的多缴税款退税)。

下设01国有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02股份制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03港澳台和外商投资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99其他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退税,科目说明均为中央与地方共用收入科目。

六、跨市县经营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没收入适用1010450企业所得税税款滞纳金、罚没收入

七、以上科目,从缴纳2008年企业所得税开始执行。既跨省市又跨市县经营的总分机构企业在缴纳所得税时,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预[2008]10号)文件执行。请相关地方制订跨市县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并进一步明确上述科目具体使用。涉及调库的,国库和税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调库手续。

 

00八年四月二十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