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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9-08-21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9〕24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1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41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执行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请示》(桂国税发〔2009〕14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新办交通企业是指投资新办从事公路、铁路、航空、港口、码头运营和管道运输的企业”中的交通企业,是指投资于上述设施建设项目并运营该项目取得经营收入的企业。
二○○九年七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