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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颁布时间:2009-08-21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45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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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2009-08-21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455号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