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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9-08-27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9〕255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税函〔200939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居民企业取得B股等股票股息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大众交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B股非居民股东派发股利涉税问题的请示》(沪国税际〔20094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在中国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和海外股)的中国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时,应统一按10%的税率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股东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依照税收协定执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二○○九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