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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颁布时间:2009-09-01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9〕26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9〕25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业已制定下发的《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晋国税发〔2009〕63号)文件规定,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未列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除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外,均为事后报送相关资料自行享受优惠。
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等,均为未列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中,上述文件中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应按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的有关规定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管理。
三、未列入《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已明确为事先备案的各类企业税收优惠,一律按照《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
四、《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未尽事宜,按国家税务总局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国税函〔2009〕2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下发后,一些地区反映在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过程中,有些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将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
一、列入企业所得税优惠管理的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包括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优惠税率、加计扣除、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和其他专项优惠政策。——
二、除国务院明确的企业所得税过渡类优惠政策、执行新税法后继续保留执行的原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方企业减免税优惠政策,以及国务院另行规定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外,其他各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均实行备案管理。——
三、备案管理的具体方式分为事先备案和事后报送相关资料两种。具体划分除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外,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
列入事先备案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向税务机关报送相关资料,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对需要事先向税务机关备案而未按规定备案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经税务机关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税务机关应书面通知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列入事后报送相关资料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按照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附报相关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如发现其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应取消其自行享受的税收优惠,并相应追缴税款。
四、今后国家制定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未明确为审批事项的,均实行备案管理。
五、本通知自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