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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9-09-03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9〕26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税函〔200945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复合胶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复合胶增值税适用税率的请示》(云国税发〔20091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复合胶是以新鲜橡胶液为主要原料,经过压片、造粒、烤干等工序加工生产的橡胶制品。因此,复合胶不属于《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规定的天然橡胶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应为17%            

            国家税务总局

  ○○九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