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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9-09-03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9〕26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45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税函〔2009〕4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核桃油适用税率问题的请示》(川国税发〔2009〕70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核桃油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九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