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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布时间:2009-08-24 发文字号:国税函[2009]4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具有卷烟批发资质单位名单下发给你们(见附件),主管税务机关应参照名单对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进行核实,加强对卷烟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的管理。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 附件:卷烟批发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