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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9-11-09 发文字号:晋地税函[2009]24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58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9〕58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处置危险废物取得收入征免营业税问题的请示》(京地税营〔2009〕243号)收悉,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处置危险废物以及医疗废物、放射性废物业务属于垃圾处置劳务的范畴,不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对其取得的处置费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