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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8-12-31 发文字号:晋财税[2008]111号
各市、县(市、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6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后相关成品油消费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
二、
乙烯类产品具体是指乙烯、丙烯和丁二烯;芳烃类产品具体是指苯、甲苯、二甲苯。
三、航空煤油暂缓征收消费税。
四、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免税。用自产汽油生产的乙醇汽油,按照生产乙醇汽油所耗用的汽油数量申报纳税。
五、对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汽油、柴油用于连续生产甲醇汽油、生物柴油,准予从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原料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六、
七、本通知自
(一)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含铅汽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字[1998]163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8]192号)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9号)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第一条第二款的第1项成品油新增子目的适用税率(单位税额)和附件的第六条
(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具体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5号)第五条
(六)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物柴油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1183号)
(七)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9号)第二条中关于进口石脑油免征消费税的规定
(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石脑油消费税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45号)第四条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