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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8-12-31 发文字号:晋财税[2008]11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 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决定,现将金属矿、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增值税税率由13%恢复到17%。
二、食用盐仍适用13%的增值税税率,其具体范围是指符合《食用盐》(GB5461-2000)和《食用盐卫生标准》(GB2721-2003)两项国家标准的食用盐。
三、本通知所称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黑色和有色金属矿采选产品;非金属矿采选产品,包括除金属矿采选产品以外的非金属矿采选产品、煤炭和盐。
四、本通知自
二00八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