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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8-12-31 发文字号:晋财税[2008]11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
二、将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三、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
四、将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五、本通知自
附件 1、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2、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