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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8-12-31  发文字号:晋财税[2008]11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67)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6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国发[2008]37号),现将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无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将含铅汽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8元提高到每升1.4元。

  二、将柴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三、将石脑油、溶剂油和润滑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2元提高到每升1.0元。

  四、将航空煤油和燃料油的消费税单位税额由每升0.1元提高到每升0.8元。

  五、本通知自200911日起执行。原消费税的政策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依照本通知执行。

  附件 1、成品油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2、成品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