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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8-09-09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8]36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742)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上报省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74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调味料酒征收消费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鉴于国家已经出台了调味品分类国家标准,按照国家标准调味料酒属于调味品,不属于配置酒和泡制酒,对调味料酒不再征收消费税。
  调味料酒是指以白酒、黄酒或食用酒精为主要原料,添加食盐、植物香辛料等配制加工而成的产品名称标注(在食品标签上标注)为调味料酒的液体调味品。

 

                             二00八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