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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金融公司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享受协定待遇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8-10-27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8]419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日本金融公司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享受协定待遇的通知》(国税函〔2008〕837号 )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日本金融公司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享受协定待遇的通知
国税函〔2008〕8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日本金融公司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享受协定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日本税务主管当局来函称,目前适用中日税收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利息免税的机构"日本国际协力银行"(Japan Bank for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简称JBIC)进行了业务重组,自
经确认,日本金融公司和日本国际协力机构都是日本政府全资拥有的机构,其从中国取得的利息,可以享受现行中日税收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相关待遇。
二00八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