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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表壳及零件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8-12-30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08]526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表壳及零件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1040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地对文件所列名的出口产品及其同类产品,凡企业已申报尚未退税的要认真核实其出口业务,凡已办理退税要重新核实,如有问题要立即追缴已退税款。

二、各地要增强防范出口骗税的意识,密切关注骗取出口退税的新动向,防患于未然。在日常审核过程中,要结合退税预警结果对出口异常的货物认真核实,防止骗税案件的发生。

三、各地对日常工作当中遇到的有重大骗税疑点及政策管理等问题要及时向省局上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表壳及零件出口有关退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81040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部分省市来函来电,反映金表壳及零件的出口退税问题。为加强对含金成份产品出口退(免)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案件的发生,经研究,对金表壳及零件的出口退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2008121日起,出口企业出口海关商品代码为91111000黄金、铂金或包黄金、铂金制的表壳及商品代码为91119000黄金、铂金表壳的零件,实行增值税免税政策,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再退税或抵扣,转入成本处理。

  二、2008111130之间出口已申报退税的金表壳及零件,出口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要对供货企业的生产能力与内外销总量、货物运输方式、货款收付金额、纳税情况等是否合理进行核查,对排除骗税嫌疑的予以退(免)税,如发现涉税违法行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

○○八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