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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8-07-14 发文字号:晋财税[2008]50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部、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7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甲醚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促进二甲醚的推广使用,经国务院批准,现将二甲醚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
二、本通知所称二甲醚,是指化学分子式为CH3OCH3,常温常压下为具有轻微醚香味,易燃、无毒、无腐蚀性的气体。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八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