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9-01-19 发文字号:晋财税[2009]7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
一、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
二、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
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
三、具体执行时间,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