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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9-01-19  发文字号:晋财税[2009]7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8]177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部分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8]177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200911日起,提高部分技术含量和附加值高的机电产品出口退税率。具体规定如下:
  一、将航空惯性导航仪、陀螺仪、离子射线检测仪、核反应堆、工业机器人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3%14%提高到17%
  二、将摩托车、缝纫机、电导体等产品的出口退税率由11%13%提高到14%
  具体产品清单见附件。
  三、具体执行时间,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产品清单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