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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9-03-05 发文字号:晋财税[2009]21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海峡两岸海上直航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推动海峡两岸海上直航,经国务院批准,现对海峡两岸海上直航业务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
对台湾航运公司在
二、自
享受企业所得税免税政策的台湾航运公司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其从事上述业务在大陆取得的收入和发生的成本、费用;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免征企业所得税政策。
三、本通知所称台湾航运公司,是指取得交通运输部颁发的“台湾海峡两岸间水路运输许可证”且上述许可证上注明的公司登记地址在台湾的航运公司。
二00九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