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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9-02-27 发文字号:晋财税[2009]2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1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纺织品服装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9]1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从
具体执行时间,以 “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二00九年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