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轻纺、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9-04-29  发文字号:晋财税[2009]34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轻纺、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4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提高轻纺、电子信息等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9]4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决定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具体明确如下:
  一、CRT彩电、部分电视机零件、光缆、不间断供电电源(UPS)、有衬背的精炼铜制印刷电路用覆铜板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二、将纺织品、服装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6%
  三、将六氟铝酸钠等化工制品、香水等香化洗涤、聚氯乙烯等塑料、部分橡胶及其制品、毛皮衣服等皮革制品、信封等纸制品、日用陶瓷、显像管玻壳等玻璃制品、精密焊钢管等钢材、单晶硅片、直径大于等于30cm的单晶硅棒、铝型材等有色金属材、部分凿岩工具、金属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四、将甲醇、部分塑料及其制品、木制相框等木制品、车辆后视镜等玻璃制品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1%
  五、将碳酸钠等化工制品、建筑陶瓷、卫生陶瓷、锁具等小五金、铜板带材、部分搪瓷制品、部分钢铁制品、仿真首饰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六、将商品次氯酸钙及其他钙的次氯酸盐、硫酸锌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本通知自200941日起执行。具体执行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海关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