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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9-05-04  发文字号:晋财税[2009]35号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组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工作,经国务院批准,现对其改制过程中资产评估增值涉及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在重组改制过程中发生的资产评估净增值662701.23万元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不征收入库,直接转计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资本公积,作为国有资本。
  二、对上述经过评估的资产,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及其所属分支结构可按评估后的资产价值计提折旧或摊销,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