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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9-05-27 发文字号:晋财税[2009]45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转发给你们,并对其中的第二条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我省定额标准在每人每年4000元的基础上浮20%,即每人每年4800元。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9〕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9]4号)精神,现就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定额标准,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为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三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