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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9-06-26 发文字号:晋财税[2009]59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2009]88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进一步提高部分商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财税[2009]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提高部分商品的出口退税率。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电视用发送设备、缝纫机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7%.
二、罐头、果汁、桑丝等农业深加工产品,电动齿轮泵、半挂车等机电产品,光学元件等仪器仪表,胰岛素制剂等药品,箱包,鞋帽,伞,毛发制品,玩具,家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5%.
三、部分塑料、陶瓷、玻璃制品,部分水产品,车削工具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13%.
四、合金钢异性材等钢材、钢铁结构体等钢铁制品、剪刀等商品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9%.
五、玉米淀粉、酒精的出口退税率提高到5%.
具体商品清单见附件。
六、本通知自
特此通知。
附件:提高出口退税率的商品清单
二00九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