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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颁布时间:2009-11-26 发文字号:晋地税函〔2009〕25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转发给你们,并将有关政策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税额计算
(一)股权转让所得的税额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股权转让所得,以每次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是指个人股东就转让的股权所收取全部收入,包括现金、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等形式的收入。股权原值是指个人股东投资入股时向企业实际交付的出资金额,或购买该项股权时向该股权的原
转让人实际支付的股权转让金额。个人股权转让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税,适用20%的比例税率。
股权转让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收入-股权原值-股权转让过程中的有关税费
个人股东部分转让所持有股权的,转让股权的原值按转让比例确定。
转让股权的原值=全部股权原值×转让比例。
(二)股权转让取得违约金收入的税额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权转让过程中取得违约金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866号)的规定,股权成功转让后,转让方个人因受让方个人未按规定期限支付价款而取得的违约金收入,属于因财产转让而产生的收入。转让方个人取得的该违约金应并入财产转让收入,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取得所得的转让方个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
(三)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的税额计算。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收回转让的股权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130号)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履行完毕、股权已作变更登记,且所得已经实现的,转让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转让行为结束后,当事人双方签订并执行解除原股权转让合同、退回股权的协议,是另一次股权转让行为,对前次转让行为征收的个人所得税款不予退回;股权转让合同未履行完毕,因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解除股权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的裁决、停止执行原股权转让合同,并原价收回已转让股权的,由于其股权转让行为尚未完成、收入未完全实现,随着股权转让关系的解除,股权收益不复存在,纳税人不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应纳税所得额的核定。对个人股东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属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依法按照总局有关文件规定,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核定时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进行核定。
三、建档管理。各主管地税机关要建立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要对所辖企业个人股东逐户登记,填写《个人股东基本信息登记表》(附件一),将个人股东的相关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企业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股权变更登记时,要填写《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附件二),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股权变动情况,将个人股东变动信息录入计算机系统,同时在个人所得税电子台账中重新登记《个人股东基本信息登记表》,实施动态管理。
各级地税机关取得辖区内个人股东及其股权转让的相关信息后‚应当为其保密,不得用于税收之外的用途。
四、主管地税机关及需要报送的资料。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应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手续。
纳税人自行申报或扣缴义务人扣缴申报,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个人所得税申报表或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
(二)股权转让协议(合同);
(三)股权转让股东会议决议;
(四)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五、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积极主动的开展工作。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支持,加强与工商管理部门的协调和沟通,及时主动向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获取有关企业个人股东和股权变动的信息。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的个人股东登记信息后,应当与其纳税资料及时分析比对,发现纳税人未申报纳税或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及时追缴税款。
附件:1.个人股东基本信息登记表
2.个人股东变动情况报告表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