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首 页 > 财税工具 > 税收法规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审批期限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0-03-04 发文字号:财税[20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的审批期限于2009年12月31日到期后,继续执行至201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