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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0-02-09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10〕27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第二议定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二议定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第一条常设机构问题——
本议定书第一条 “一百八十三天”取代协定第五条第三款第(二)项中“六个月”的规定,应适用于
二、关于第二条第一款双方给予互免利息所得税机构问题
本议定书对协定第十一条双方给予互免利息所得税的金融机构进行了重新规定,并明确这些机构应完全为政府所拥有并且其活动不属于商业银行性质。——
三、关于第二条第二款有关利息免税问题——
根据本议定书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新加坡星展银行总行,即按1986年签署的协定规定可以享受免征利息所得税的金融机构,从现行协定生效(
请做好上述规定的执行工作,如有问题及时向国家税务总局(国际司)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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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