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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0-03-08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10〕51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7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绝缘油类产品征收消费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107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绝缘油类产品是否征收消费税问题的请示》(新国税发〔200922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润滑油国家标准《润滑剂和有关产品(L类)的分类第15部分:N(绝缘液体)》(GB/T7631.15-1998)规定的润滑剂范围,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油类产品,均属于润滑油的范围。据此,对你区润滑油生产企业生产的变压器油、导热类油等绝缘类油品,应按“润滑油”的税率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