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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0-03-19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10〕6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1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总局要求,我省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于201071正式启用。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与当地公安交管部门主动沟通,并将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样本及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中的防伪措施提前告知公安交管部门,以便公安交管部门查验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真伪,确保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正常启用。

    三、201071日后,各市国家税务局要按照税收票证的管理规定对所属税务机关结余的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进行封存后统一销毁。

    四、有关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领取事宜,请于2010610日前与省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联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6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的需要,税务总局决定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于201031正式启用。

  二、201031630为新版、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交替使用的过渡期。过渡期内,各地应根据保证征管、减少浪费的原则,自行决定本地区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统一启用时间。201071日起,全国统一使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

  三、201071日后,剩余的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按税收票证的有关规定封存后销毁。

四、各地税务机关应与公安交管部门积极沟通,保证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正常启用。可将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1-200号加盖“样本”字样送交管部门作为交管部门审核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样本。 各地税务机关应将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中的防伪措施告之公安交管部门,以便其查验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真伪。

五、各地税务机关应配备长、短两波段荧光灯及十倍放大镜,用于查验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防伪措施。

——附件

         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技术需求及防伪措施——

2.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地区代码——

3.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技术说明

 

二○一○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