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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0-03-19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10〕68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61号)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补充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按照总局要求,我省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于
二、各级税务机关应与当地公安交管部门主动沟通,并将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样本及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中的防伪措施提前告知公安交管部门,以便公安交管部门查验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真伪,确保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正常启用。
三、2010年7月1日后,各市国家税务局要按照税收票证的管理规定‚对所属税务机关结余的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进行封存后统一销毁。
四、有关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领取事宜,请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6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管工作的需要,税务总局决定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于
二、
三、2010年7月1日后,剩余的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按税收票证的有关规定封存后销毁。
四、各地税务机关应与公安交管部门积极沟通,保证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正常启用。可将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1-200号加盖“样本”字样送交管部门作为交管部门审核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样本。 各地税务机关应将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中的防伪措施告之公安交管部门,以便其查验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真伪。
五、各地税务机关应配备长、短两波段荧光灯及十倍放大镜,用于查验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防伪措施。
——附件:
1.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技术需求及防伪措施——
2.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地区代码——
3.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技术说明
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