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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0-04-07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10〕82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从
二、农村信用社省、市联社购置的各类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费用,凡已在以前年度一次性列支(或用以前年度提取的管理费列支)的,一律不允许再列支此项资产的折旧和摊销费用。
三、基层农信社分摊省、市联社的年度服务费时,一律按季计算扣除,年度汇算。
四、省级联社服务费用分摊方案,由省联社在每年年度终了后一个月内向省局报送,经省局审核确认后执行。各基层社的主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服务费用税前扣除的审核和管理。
五、各地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省级联合社
收取服务费有关企业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8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的要求,各省相继组建了省级农村信用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省联社的投资人为本省各农村信用社和地(市)级、县级联社(以下简称基层社),为独立法人机构。省联社的主要职能为对本省各基层社提供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等‚每年发生的服务性支出,由各基层社按比例共同负担。鉴于省联社和基层社的特殊的组成关系,关于省联社每年发生的服务性支出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及其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省联社每年度为履行其职能所发生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人员费用、办公费用、差旅费、利息支出、研究与开发费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等,应统一归集,作为其基层社共同发生的费用,按合理比例分摊后由基层社税前扣除。——
上款所指每年度固定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是指省联社购置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按照税法规定每年度应提取的折旧额或摊销额。——
二、省联社发生的本年度各项费用,在分摊时,应根据本年度实际发生数,按照以下公式,分摊给其各基层社。——
各基层社本年度应分摊的费用=省联社本年度发生的各项费用×本年度该基层社营业收入/本年度各基层社营业总收入——
省联社由于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上述分摊方法的,由联社提出申请,经省级税务机关确认后执行。——
省联社分摊给各基层社的上述费用,在按季或按月申报预缴所得税时,可以按季或按月计算扣除,年度汇算。——
三、省联社每年制定费用分摊方案后,应报省级国家税务局确认后执行。各省级国家税务局根据本通知的规定,实施具体管理。——
四、本通知实施前,经税务总局批准,有关省联社已向基层社收取专项资金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凡该项资金已按税务总局单项批复由各基层社分摊在税前扣除的,其相应资产不得再按照本办法规定重复提取折旧费、摊销费,并向基层社分摊扣除。各基层社交付给省联社的上述专项资金的税务处理,仍按照税务总局已批准的专项文件规定继续执行到期满。——
五、省联社自身从事其它业务取得收入所发生的相应费用,应该单独核算,不能作为基层社共同发生的费用进行分摊。——
六、地市与县联社发生上述共同费用的税务处理,也应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七、本通知自
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