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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0-04-07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10〕8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9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税函〔2010〕9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批复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外购视同自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退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10〕11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安徽江淮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成员企业汽车出口缴纳的消费税,比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列名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试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财税〔2004〕125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消费税退税手续。
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