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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0-03-05  发文字号:晋地税函〔2010〕44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3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税函〔201039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加强和规范建筑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28号)的规定,现对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下同)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按照“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建筑企业跨地区设立的不符合二级分支机构条件的项目经理部(包括与项目经理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应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计算,按照国税发〔20082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各地税务机关自行制定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征管文件,一律停止执行并予以纠正;对按照规定不应就地预缴而征收了企业所得税的,要及时将税款返还给企业。未按本通知要求进行纠正的,税务总局将按照执法责任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