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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0-03-26  发文字号:晋地税函〔2010〕66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8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税函〔201086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就有关新办文化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根据《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31号)第八条和《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第一条的规定,对20081231日前新办的政府鼓励的文化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免征3年企业所得税,享受优惠的期限截止至20101231

 

二○一○年三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