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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关于2009年度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工作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0-04-22  发文字号:晋国税发〔2010〕61号

各市、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注册税务师行业行政监管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山西省注册税务师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近期内将对我省2009年度全省税务师事务所及执业注册税务师进行年检。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年检时间

    年检时间为2010426621;年检年度为2009111231

二、年检对象

经批准成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及分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

三、年检内容 

     年检工作以执业质量为重点,对事务所和注册税务师遵循执业准则、业务规程、业务准则以及执业资格、执业行为等方面的情况进行检查。

 四、事务所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执业质量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未与委托人签订业务约定书或业务约定书填写不全;

  (2)未按规定编制业务工作底稿或编制业务工作底稿不完整、记录不清晰;

  3)业务工作底稿未建立三级复核制度或业务工作底稿复核不规范;

  (4)鉴证报告内容不完整或鉴证报告不规范;

  (5)鉴证报告未实行三级审核签发制度或流于形式;

  (6)未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鉴证结论;

  (7)因过失出具不恰当的鉴证报告;

  8)业务档案资料不完整,管理制度不健全。

  2.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其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情节特别严重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

  (1)隐瞒发现的问题,出具不实鉴证报告;

  (2)与委托方串通作弊,故意出具虚假鉴证报告。

  (二)执业资格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1.注册税务师或从业人员未达到规定标准;

  2.发起人或合伙人以及出资人不符合规定条件;

  3.事务所发起人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执业;

  4.事项变更未按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5.分所设立和管理不符合规定要求;

  6.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时间参加年检。

  (三)其他方面

  1.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情节严重的,责令其整改期间停止执业,收回事务所执业证;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向社会公告。

  1)采取强迫、欺诈等不正当方式招揽业务;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

  (3)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及缴纳税款或有偷税行为。

    2.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事务所执业证,并向社会公告。

五、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项目与处理标准

  (一)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责令2个月内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对外行使注册税务师签字权;整改期满仍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注销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出资或进行虚假出资;

  2.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作为事务所出资人出资;

  3.允许或默认他人以本人名义接受事务所其他出资人转让股份。

  (二)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年检不予通过,不得继续执业,注销其执业资格:

  1.同时在2个以上事务所或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执业又不改正;

  2.连续2年有不良执业记录;

  3.连续2年未参加年检;

  4.无正当理由拒绝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年检。

  (三)具有《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2次以上处罚记录的,年检不予通过,注销执业资格。

  (四)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二条和第四十四条所列行政处罚的,在年检公告时向社会公告。

    (五)受到《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第四十五条所列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注销执业资格并向社会公告。

六、年检报送资料

(一)税务师事务所

1.税务师事务所2009年度年检登记表一式两份(附件1);

2.税务师事务所2009年度人员情况表一式两份(附件2);

3.税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副本)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各两份;

4.税务师事务所2009年度行业年度报表(1-6表)。行业年度报表从www.sxcta.com.cn网站会员管理栏目中下载,并将《2009年度注册税务师行业鉴证业务情况统计表(表6)》在2010531前以电子邮件形式报送至电子邮箱358963469@qq.com

5.税务师事务所2009年度工作总结一式两份。

(二)执业注册税务师

1.执业注册税务师年检登记表一式两份(附件3

2.执业注册税务师证书(资格证书)原件、复印件两份;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3.执业注册税务师2009年度个人工作总结一式两份。

七、年检方式及步骤

(一)各税务师事务所和执业注册税务师应按文件要求,逐条对照,进行自检,并将年检资料准备齐全后,分别到税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县(市、区)国、地税局办理年检初审手续。

(二)各县(市、区)税务机关要严格按照年检项目与标准,认真细致地进行检查,并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对被检的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的违规行为或不良记录,要实事求是,不得隐瞒。

(三)属于国税系统监管的税务师事务所的年检资料报各市国税局征管部门。各市局对年检资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汇总上报省国税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属于地税系统监管的税务师事务所的年检资料报各市地税局咨询所,市局咨询所对年检资料进行审核并在审核意见栏签署意见后加盖公章汇总上报省地税局税收咨询服务中心。

(四)年检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426——5月9各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自查。

第二阶段:510——5月23各市、县(市、区)税务部门审核检查汇总阶段,市局要对各事务所上报资料审核并进行实地检查。

第三阶段:524——6月21省国、地税局组成检查组进行实地抽查、整改并公告年检结果。

八、工作要求    

    (一)各税务师事务所及注册税务师要严格按年检要求认真对照,并开展自查自纠,对各种报表要如实准确及时填报。

(二)年检工作是行业监管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国、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提高工作成效。工作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

省国税局联系人:武世樊    电话:0351——2387216                  

省地税局联系人:武      电话:0351——4050160

附件:

     1.税务师事务所2009年度年检登记表    

     2. 税务师事务所2009年度人员基本情况表

     3. 注册税务师2009年度年检登记表

 

                                 二○一○年四月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