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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0-05-06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10〕118号

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税函〔2010144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的请示》(川国税发〔201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一○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