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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批复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0-05-06 发文字号:晋国税函〔2010〕118号
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0〕1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税函〔2010〕1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问题的批复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橄榄油适用税率的请示》(川国税发〔2010〕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橄榄油可按照食用植物油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