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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0-06-02  发文字号:晋地税函〔2010〕131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接文后,要立即对辖区内我国上市公司(见国税函[2010]183号第一条)中企业所得税在地税部门征收管理的企业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票股息情况进行普查,按照国税函[2010]183号、晋地税发[2009]19号、晋地税函[2009]34号文件要求,检查我国上市公司扣缴税款情况。

二、在扣缴税款过程中,非居民企业提出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的,要依照晋地税发[2009]87号、晋地税办发[2009]23号文件要求,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未申请享受协定待遇的,一律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率执行。

三、各地在检查中,可以积极争取当地证券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了解本地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局国际税处。检查结果请于2010625日前书面上报省局国际税处。

 

国税函〔2010183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上市公司

股票股息企业所得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据反映,我国部分居民企业在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B股股息时,存在未依法履行扣缴企业所得税义务情况。为加强非居民企业取得我国居民企业股票股息缴纳企业所得税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税源管理。各地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要求,对所辖的我国在境内外公开发行、上市股票(A股、B股、H股和其他海外股)的居民企业(以下称为我国上市公司)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票股息情况开展全面调查,检查我国上市公司办理扣缴税款登记、报送有关资料和建立相关账簿及档案情况,掌握其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票股息公告及履行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信息,督促我国上市公司在派发股票股息公告中告知非居民企业纳税义务并依法履行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

二、依法追缴税款。在调查中发现我国上市公司未依法履行扣缴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应责令其限期扣缴,并依据税收征管法和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处理。各地应于2010630日前将调查处理情况报告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下同),其中对未依法履行B股股息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的我国上市公司(名单另发)的税款追缴及处理结果于2010610日前书面报告税务总局。——

三、强化执法监督。各地应以此次调查为契机,进一步重视和加强非居民税收管理,规范非居民税收管理岗责体系,建立健全非居民税收管理岗位,加大非居民税收执法监督力度,依法追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导致国家税款流失的相关税务人员责任,切实维护好国家税收权益。

 

 

二○一○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