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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的通知

颁布时间:2010-06-13  发文字号:晋地税函〔2010〕143号

市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高新区局、经济区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税[2010]44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五月二十五日